属于同一类商品或服务。将被告使用的“XXX”标识与原告案涉商标在音、形、义三个方面进行对比,二者呼叫相同、含义一致,从视觉效果上看,虽然案涉商标文字中的部分偏旁部首被辣椒图案替换,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中国XX公司。住所地:宁波市奉化区锦屏街道XX、2、3幢302、304、305、306、307、308、309、311。代表人:郁XX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张XX,... 查看详情 >>
上诉人(原审被告):王X,男,1994年1月1日出生,汉族,住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。被上诉人(原审原告):中国XX公司。住所地: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南二环东XX。代表人:潘XX,该... 查看详情 >>
浙江省宁波市中XX民事判决书(2022)浙02民终1726号上诉人(原审原告):江X,男,1987年4月7日出生,汉族,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。委托诉讼代理人:赵XX,河北XX律师。... 查看详情 >>